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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非京籍“九种情况”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政策说明

2017-10-30 15:48:46紫小涵

  依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7]10号)文件的规定,无本市正式户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并报考普通高中。

  (1)有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2)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3)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4)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的随军子女证明的考生;

  (5)有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的考生;

  (6)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及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的考生;

  (7)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8)有首钢矿业公司开具的职工子女证明的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9)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身份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及其他规定可以报考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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