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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

2015-04-28 13:28:04紫涵

  二、 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 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5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学生可以报名在京参加借考。

  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 2015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报考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和录取: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三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三年学习年限。

  4. 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报考工作

  报名、报考工作分开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县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县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前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并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须上网填报志愿和其他有关报考信息。

  随迁子女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出升学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参加2015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报考。

  学籍(往届生为原学籍学校所在区县)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非本市户籍考生应在学籍所在区县进行报名借考。

  具有升学资格且具有同一学校连续三年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优质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学籍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确定。往届生、外省回京报名考生以及回户籍报考考生不能参加名额分配招生。考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名额分配。名额分配作为单独录取志愿填报。名额分配设置1-5个普通班志愿,拟参加名额分配考生根据本区优质高中情况最多可填报5个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填报与统一招生志愿填报同期进行。

  按照市教委要求,部分招生项目要向优质高中所属初中以外的其他初中倾斜。优质高中所属初中和其他初中由各区县教委确定,考生按“学籍所在学校”(往届生按初三毕业学校)参加优质高中所属初中或其他初中录取,外省回京考生参加其他初中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考生报名报考资格和有关学籍信息,确保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报名、报考等信息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报名结束后,各初中校要公示本校具有参加名额分配资格的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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