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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6-03-29 00:17:41佚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5〕74号)文件精神,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进一步探索适应教育教学、课程改革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操作的原则,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 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一公司开具的“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技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学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三)报名、报考工作分别进行
    报名工作在年初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需进行报名。各区县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原则上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接收学生报名信息,个别条件尚未成熟的区县可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采集报名信息。各区县招生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前进行。全体参加招生考试的考生需采用上网的形式填报志愿等报考信息。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辅导工作;要为在本区县报名、报考的考生建立健全电子档案信息;要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报名、报考信息;要认真核查考生的报名、报考资格;要加强对各项信息的检测,层层把关,确保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真实与准确。
    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县选用试卷的不同,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二、招生考试工作

   (一)命题工作
    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根据课程改革实验的需要,试卷分为“大纲卷”和“课标卷”。“课标卷”又分为A卷和B卷两种,考试科目、分数权重等方面要求与“大纲卷”保持一致。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编制考试说明。部分已经进行课程改革实验的区县,已根据教学情况选择了考试试卷。各区县使用试卷情况见附表:

 

 

 

 

 

 

    招生考试为文化课5科和体育1科,即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体育(30分);满分为570分(不含加减分)。

    招生文化课考试采取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阅卷、分区县进行登分统计的方式进行。

    (二)考试时间安排
    文化课考试日期为2006年6月24日至26日,具体考试时间见主要日程安排表。
体育科目考试时间由各区县自行安排,在5月底之前完成。

    (三)考务管理
    招生考试的考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教育考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办〔2005〕13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5〕6号)和《关于2004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对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办法的通知》(试行)(京考中招〔2004〕12号)等文件,各区县在考试前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本区县应对考试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为: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各招生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一种或两种招生形式,申报相关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录取。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的不同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可采取补充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凡要求升学的考生(不论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还是补充录取)均需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仍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上报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录取原则。初录考生数据库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上报考试院中招办。提前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全市集中统一进行。
    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提前招生录取通知书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下发。

    2、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招生学校(专业)录取满额为止。

    3、补充录取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组织进行补录工作,统一办理补录审批手续。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均需到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不得为未经审批的学生建立新生学籍。

    (二)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可以直升本校普通高中。享受直升待遇的市级三好生须将直升学校报为第一志愿。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填报在第一志愿,并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简章中刊登的招收“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专业)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方可以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5)“宏志班”的志愿填报方法和录取办法以招生简章规定为准。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2)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加分、减分政策
    (1)加分。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和残疾公安干警、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如已加分,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
    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在进行公示后,将有关加分信息输入考生电子档案中,并分门别类打印加分考生名册,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2)减分。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一分后进行录取。

    5、“示范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本区县初中校”工作的实施细则另行布置。

    6、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生”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三)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组织全市招生录取审批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负责各类招生学校的录取、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跨区县招生的普通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的审批工作;只在本区县招生的普通高中,由本区县中招办审批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四、有关的几项工作

    (一)体检工作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各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县考生进行体检工作。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生均要进行体检。
    各区县要在体检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化管理方法,提升中招体检工作整体管理水平与效率。

    (二)面试、口试、专业加试工作(以下简称“加试”)
    “加试”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组织实施。需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加试”内容和方案一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加试”。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由进行加试的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加试”工作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考生报考材料管理工作
    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有报名、报考资格的往届考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为在本区县报名、报考的考生建立电子档案以及报考资格的审核及报名单打印工作。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由考生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县中招办负责存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为一年。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考生报考材料的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到负责保管材料的学校或工作人员的考核中;各学校要做好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的初审工作;各区县和各学校要做到考生报考原始材料不丢失、不损坏,确保考生报考材料的完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建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县的中考中招工作全面负责。要从本区县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名、报考、体检、体育考试、文化课考试、录取等项工作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

    (二)各级招生部门要及时将中招工作的文件传达到初中学校和招生学校,传达给考生和家长,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和方法深入、细致地对中考中招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操作方法进行广泛宣传,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掌握和了解他们需要的信息,真正做到为考生和家长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编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资料,统一组织招生咨询等工作。

    (三)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抓好安全、保密等工作,杜绝发生试卷泄密、丢失事件,杜绝集体作弊或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事件。各区县中招办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使用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提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完成各项工作。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学习与领会中招工作文件的精神和各项政策规定。中招工作人员要做到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五)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招生考试或强迫考生报考。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

各区县中招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抄送、上报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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